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分析解答与答案

2008年王某研制开发了一种“自动式摘豆机”,并与2009年7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2009年10月王某与甲厂签约了独家实施经营许可,合同约定的有效地域范围为北京、天津两市,有效期5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合同自2009年11月1日生效。合同生效不久,王某又与他人合办了一家私营公司,在北京销售同样的专利产品。甲厂得知此情况后,便与王某交涉此事。但王某称自己占有该私营公司60%的股份,根据合同规定,自己有权在全国任何地域范围实施该专利。甲厂认为,依据合同约定,王某虽然有权自己实施该专利,却无权许可第三人——私营公司在北京实施该专利。

问:⑴王某有权许可私营公司在北京范围内实施该专利吗?
⑵此案应如何处理?

    主要看该私营公司是以王某的名义还是以私营公司的名义来实施该专利,前者是可以,后者是违反合同规定的。

    如果私营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实施,那么王某显然违反了合同的约定,甲厂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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