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登记对抗模式是什么意思?

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登记对抗模式是什么意思?(我看了书但是不太懂)
登记对抗和登记要件的区别是什么?
什么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那在登记对抗模式中如果第三人的行为合法,那不动产怎么处理?谁应该负赔偿或者连带责任?
这些问题我是看了书的,但是头有点晕晕的,希望大虾能用简短并且通俗的语言概括回答,如果是按书照搬就免了。

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登记对抗模式是什么意思?登记对抗和登记要件的区别是什么?
简单说就是登记对抗就是在财产转让合同有效基础上,财产权转移了,但不登记该财产转移事实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登记要件只要不登记财产权压根不发生转移。一般动产买卖使用等级对抗,而不动产买卖适用登记要件主义。

那在登记对抗模式中如果第三人的行为合法,那不动产怎么处理?谁应该负赔偿或者连带责任
如果合法,当然不动产就合法转移给善意第三人,此时由原出卖人向原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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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0-19
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特殊情况下采用登记对抗主义。
登记生效主义就是说,不动产物权必须登记,不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
登记对抗主义就是说,在这些特殊情况下(法律特殊列举了几种情况属于登记对抗),不登记也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另外,关于此情况下的处理、赔偿问题,需要明确一点,合同和物权是分开来的,合同一成立就生效了,而物权变动需要完成公示程序才生效。明白了这个,就知道了在登记对抗主义情况下,按合同我应该取得物权,而因为物权公示程序瑕疵我不能够取得该物权,这个时候合同的债务人应该赔偿我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0
  登记对抗模式,是指未经登记,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是指不动产物权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定方式。由于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所以就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而言又主要可以分为两种模式,即登记要件模式和登记对抗模式。
  登记要件模式,是指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动产物权不发生变动。
  登记要件模式和登记对抗模式的区别在于:
  第一,登记是否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第二,登记是否为强制性的要件。
  第三,登记的效力不同。
  第四,关于是否要考虑善意第三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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