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求专业完整回答。陈某经常在外出差,1988年2月.陈某出差到A地,邻居赵某委托帮其买

民法案例分析!求专业完整回答。陈某经常在外出差,1988年2月.陈某出差到A地,邻居赵某委托帮其买一台录像机。陈某到A地后,发现A地的录像机并不便宜,但电视机比较便宜,陈某知道赵某还没有电视机,便替赵某买了一台。回来后陈某说明原因并将电视机交给赵某,赵某表示感谢并当即给了钱,但第二天,赵某发现电视机的质量不是太好,又找到陈某,称未委托陈某买电视机,要求陈某退还买电视机的钱,电视机由陈某自行处理。问:赵某的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请说明理由。

赵某的要求不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1条、无处分权 处分他人财产,后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订立合同 后取得处分权,该合同有效。
虽然陈某并未按照与赵某的约定,帮其购买录像机,而将陈某的现金用于购买电视机。但是陈某发现后,仍然接受了电视机,并且表示感谢。
这属于赵某对于陈某无处分权处分其现金行为的追认。
既然经过追认了,那么赵某的行为是不得反悔的。
电视机的质量不好,陈某应当协助其与电视机厂家或者经销商协商处理质量问题。追问

谢谢回答!

追答

我正要修改答案,结果你采纳了,
我发现案件的时间为1988年,当时合同法应当尚未公布,不过,应当有类似的法律支持我的结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这个应该更符合当时的法律适用
因为民法通则的通过时间为1986年4月12日,1987年1月1日起实施。

追问

喔喔,是这样子。谢谢大师。

追答

有需要咨询的再联系我!

追问

嗯嗯,好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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