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纠纷 案例分析 虚心求解

李某与张某为夫妇,二人于2007年10月以50万元的价格买到一套房屋,后因为交通不便决定将房子卖掉。
2008年,丈夫张某出差在外时,本市陈某经人介绍找到李某,以50万元价格买下。次日,陈某将25万元送来,李某将钥匙交给陈某,李某提出,待丈夫回来,办理过户后陈某再支付25万元。后丈夫李某回家,得知该房屋价格已经上涨,遂找到陈某,要求加价10万,陈某不同意。之后,张某为了炒股,经房屋抵押给银行,用来担保20万元银行的借款。在此之后,张某以6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王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王某之后要求陈某搬走,陈某遂到法院提起诉讼。
问:1、陈某能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2、张某能否主张李某对共有财产处分未经其同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陈某居住期间的5000元损失由谁承担
4、如果张某不能偿还贷款本息,银行能否拍卖、变卖已经过户的房屋。

1、陈某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因为根据物权法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
2、李某将房屋卖给陈某属于无权处分,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张某回来后要求陈某加价10万说明其没有对李某行为进行追认,因此可以认定合同无效。
3、该问题在题干中没有任何信息,无法判断
4、张某不能还本付息,银行可以拍卖,该房产。
物权法191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担保法解释第67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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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31
可以主张,因为房屋所有人是夫妻二人。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1-27
1:陈某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为陈某应当知道,李某与其丈夫可能是该房屋的共有人,而没有问李某是否属实?另外陈某也未完成该房屋的过户手续;据此,陈某不属于“善意取得”,因而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2:张某可以主张,“李某对共有财产处分未经其同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某的行为,是无权处分,只有得到张某的追认,才能有效;而张某拒绝追认,则李某的行为无效,因而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3:由于陈某没有在该房屋的合法居住权,其居住期间给该房屋所有权者带来的5000元损失,由陈某承担;但陈某可以以因李某的过错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李某承担因此给他造成的部份损失。4:不能;通常情况下,张某在转让该房屋时,银行会要求张某清偿贷款本息的,或者要求张某提供其他担保;而已经过户的房屋,系王某合法取得的物权,他人无权处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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