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办理离职时,公司让我补齐本月公司部分的保险,可本月我根本没有上班,我也不想缴纳,这个有法律规定?

我歇完哺乳假,公司给我安排的职位与之前极为不适。我选择辞职。但是我当月办理时离职手续时,公司通知我当月的保险已经给我交了,让我补齐公司和个人所有部分的保险费。但是,我没有让公司帮我缴纳,我也有另外的接收单位,所以我不能认可补齐保险。我可以只补齐个人部分吗? 这个情况是否有章可循?
我是哺乳假到11月3日。我4日打电话给公司报辞职,然后择日去办手续。 5号通知我交齐公司部分的保险。 我只想缴纳个人部分,自认为不应缴纳公司部分。 请问这个有明文规定吗? 我该如何跟公司交涉?

建议你首先要准备好能够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例如:工作证、考勤卡、工资清单……
其实公司没有签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这些已经是做的不对的了,你可以直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者申请仲裁,要求立即解除劳动关系。
对于经济补偿方面,2002年~2007年12月31日参照劳动法规定,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008年1月1日~今参照劳动合同法,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平均工资,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按照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给予半个月平均工资。
对于社保方面,国家规定了应该自建立劳动关系就开始缴纳社保的(你可以参考社会保险条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以公司所说的2年以后才开始缴纳是不对的,而现在这种你自己缴纳公司报销也是不对的。公司这样操作其实是变相的减少了社保费用的支出,个人自己缴纳要比公司代为缴纳少。
所以你可以要求公司首先补缴2002年~2005年之间和2009年1月至今的社保,然后对于中间2005年~2008年你自己缴纳社保期间的问题,你可以向社保和劳动监察举报,然后由相关部门对公司做出处罚,而由于这期间是以个人名义缴纳的,那就没有了失业金帐户,如果你在离职以后找不到工作,需要领取失业金的话,能够领取的月份是和你累计缴纳的月份相关的,所以这部分损失你可以提出要求公司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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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1-06
一般来讲,看你办理离职时是月初还是月末了。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一般是月末。
如果是月初离职,公司一般可以不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当然你月初走,单位月末才缴。一般不可能帮你缴了。
如果是月末离职,单位就必须为你缴纳社保了。也就是你个人不用承担公司部分的保险费。当然,个人部分是应该缴的。属于单位代扣。你可以拒绝缴公司部分的保险费。如果一定让你交,请他们出具相关规定。
再发生争议,请教社会保险部门或劳动仲裁部门。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11-06
1)你是从申报那一天开始辞职?一般辞职有个提前30天的通知期的

2)辞职手续办理了吗?如果还没有办理的话,你是可以先请一些日子的病假的呀,如果过了15天,单位是没有任何理由让你缴纳任何费用的,你就可以少很多的麻烦咯

3)社保保险,一般应该是这个月缴纳上个月的(原因是:比如你一月份到公司上班,公司当月将你的信息申报给社保局,社保局要到下月才在缴费通知单上有你的信息,公司才会给你缴纳你上个月的社保费的,因此一般是延后一个月的,你可以到社保的网站上去查一下的,你的社保号码就是你的身份证号)

4)如何交涉也就很简单了,请问公司,你进公司的第一个月的保险是哪天缴纳的呢?同时上网或者查一下你的社保保险实际缴纳到那个月,再说了,也就是说你的10月份的社保保险是否已经缴纳了,如果没有缴纳的话,那么公司应该是为你在缴纳10月份的了,一般也没有一个公司会在月初的头几天就缴纳了社保费的。
第3个回答  2010-11-06
你是按照公司的程序离职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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