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蓄水池蓄水标准

如题所述

1. 消防水池的进水管应根据其有效容积和补水时间来确定,补水时间应不超过48小时。然而,当消防水池的有效总容积超过2000立方米时,补水时间不应超过96小时。消防水池进水管的管径应通过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规定值。
2. 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100立方米。如果仅设有消火栓系统,则不应小于50立方米。
3. 当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500立方米时,宜设置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当大于1000立方米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每个消防水池应设置独立的出水管,并应设置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且其管径应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要求。
4. 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遵守以下规定:
1) 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米;
2) 取水口(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
3) 取水口(井)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构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40米;
4) 取水口(井)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米,若采取防止辐射热保护措施,可为40米。
5.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被他用的技术措施。
6. 消防水池的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
2) 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高和低报警水位;
3) 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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