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沿海集体和个体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沿海集体和个体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治安秩序,保卫海防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沿海从事海上捕捞、养殖、交通运输、旅游的集体和个体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及其人员。第三条 公安边防机关是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二章 船舶管理第四条 出海船舶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到船籍港所在地公安边防机关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后,方可出海。第五条 船舶进出港,必须向当地公安边防机关申报户口。
  近海作业船舶、从事固定航线作业船舶的户口,每月核报一次。第六条 出海船舶必须按规定刷制船名、船号。船名、船号应字迹鲜明,易于辩认。第七条 更新、出卖、转让、改造、租赁船舶,应到公安边防机关办理船舶户口变更登记手续。
  船舶被劫、被盗、走失,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边防机关和船籍港所在地公安边防机关。
  船舶毁沉、报废,应在30日内到船籍港所在地公安边防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八条 各类船舶应按照船舶大小、船员定额,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指定专人负责船上治安保卫工作。第九条 船舶归港后,应落实安全防范措施,20马力以上船舶要有专人看管;19马力以下船舶要收卸关键部件;木帆船要收橹、帆、舵;舢舨要抬上岸。第十条 出海船舶不得擅自搭靠、接触外国籍和港澳台船舶,以及其他不明国籍的船舶。第十一条 出海船舶不得擅自进入外国或港澳台水域从事生产作业。第十二条 出海船舶不得停靠外国以及港澳台的港口和岛屿。
  确因避风、割摆、救急等特殊情况停靠外国及港澳台的港口、岛屿的,在返回船籍港后,必须立即向公安边防机关报告,接受边防检查。第十三条 船舶比较集中的港口,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组成以公安边防机关为主、有关部门参加的港口边防治安管理组织,加强港口的边防治安管理。
  船舶比较集中的停泊点,应建立群众性看船护港组织,选择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的人员看船护港。所需费用,从收取的船舶看管费中解决,具体收费标准,由省公安、物价、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四条 进港船舶应服从公安边防机关的边防治安管理,在划定的区域停泊,在指定地点停靠,装卸货物,上下人员。第三章 船员管理第十五条 船员出海,必须持有船籍港所在地公安边防机关核发的《出海船民证》或《临时出海船民证》。
  出海船舶上的外国籍船员必须持有有效护照、签证或国际海员证书。
  调整船员,应事先到公安边防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六条 出海船员由船籍港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政审。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出海:
  (一)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
  (二)有走私、贩毒、偷渡外逃、外流行为者;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准出海的其他人员。第十八条 出海船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不得泄露国家机密;
  (三)不得从事走私、贩毒、偷渡和组织偷渡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不得向外国籍及港澳台船员索要或交换物品;
  (五)因特殊情况在外国及港澳台的港口、岛屿停泊时,不得擅自登陆。第十九条 出海船员在海上拣拾的船舶、渔(网)具,应及时报告并上缴主管部门或公安边防机关;拣拾的反动宣传品和淫秽物品,必须立即上缴公安边防机关,不得扩散和隐匿。第四章 处罚与裁决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1日以上7日以下扣留船舶。
  (一)出海船舶未按规定刷制船名、船号或船名、船号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
  (二)船舶进出港不按规定申报户口的;
  (三)未办理《出海船民证》或《临时出海船民证》、证件过期或者擅自变更船员出海的;
  (四)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
  (五)船舶被劫、被盗、走失、毁沉、报废不向公安边防机关报告的;
  (六)船员在海上拣拾到物品(船舶、渔网具、反动宣传品等),隐匿、变卖或私用的;
  (七)扩散反动宣传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不服从边防治安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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