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

如题所述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的第四章详细规定了不同违反行为的法律责任。以下是各条款的改写内容:

对于未按规定携带边防证件的出海船舶或人员,公安边防机关可给予警告或200元至1000元罚款,情形严重的,可能面临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出海生产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申领证件或船舶未按规定编刷清晰标识,将面临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紧急避险或不可抗力情况下未按规定报告的,也可能被处罚。

船舶建造、改造等行为未向公安边防机关备案的,船舶将被处以3000元至10000元罚款。出海船舶未经许可进行变更或注销手续,同样会受到处罚。

对擅自篡改船名、拒绝离开临时警戒区域或非法搭靠特定船只的行为,可能被处以5000元至30000元罚款,严重者可能吊销证件。

对于非法扣押、暴力作业等严重违规行为,处罚更为严厉,可能包括高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件,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没收船舶。

非法进入其他国家海域或盗采海砂等行为,将面临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公安边防机关的处罚权限根据级别不同,从派出所的警告和小额罚款,到支队的大额罚款和吊销证件,都有明确规定。

对于某些难以现场处理的情况,公安边防机关可暂扣船舶,但需经上级批准并限制在30日内解除。

最后,任何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纪律处分,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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