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 出海边防证件管理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04
在山东省,对于出海船舶和作业人员的边防治安管理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第七条指出,所有出海的船舶和作业人员需按照国家相关程序向船籍港或所在地的公安边防机关申请办理出海边防证件,以确保合法出行。边防机关在发放证件时,会简化手续,优先为申请人提供便捷服务,对于符合条件的,甚至可以即时办理。

对于证件的管理,第八条强调,出海船舶和人员必须随船携带并妥善保管证件,不得进行涂改、伪造、冒用或出借。一旦证件丢失或损坏,应立即申请补办,以确保边防管理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规定,当船舶进行更新改造或所有权变动时,如买卖、转让等,应在完成相关法律手续后十五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证件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同样,作业人员的变更也需要在出海作业前进行证件更新申请。

然而,第十条列举了公安边防机关不办理出海边防证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员,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及因走私、偷渡等违法记录被处理的个人。此外,被吊销证件未满六个月的和不宜出海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也无法获得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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