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的特性

如题所述

教育法的特性如下:

教育法具有强制性,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必须受到国家强制部门的惩罚。教育法具有普遍性,即在规定实施的区域和适用的对象方面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任何例外情况都要在法律条文中进行规定。

同时,教育法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也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不受适用对象的例外情况。这意味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随意违反教育法。

教育法的特点之一是阶级性。教育法作为上层建筑,必然反映统治阶级的教育意志。教育法具有规范性,是因为教育法是国家有权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重要文件,其内容必须符合规范。教育法的内容要具有完整性和稳定性,语言要精确,逻辑要严谨。

义务教育具有公共性,它不是由某一阶级、政党或宗教派别垄断的私人教育,而是由政府设立或批准的学校来实施。义务教育由政府负责实施,学校具有公共和公务性质,教师对教育工作负责,对国民负责。这体现了义务教育的公共性和国家对教育的投入。

教育的本质

1、上层建筑说认为教育是社会的上层建筑。理由:教育是观念形态文化,其性质、变化受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教育有受生产力制约的因素,但要通过经济基础的中介作用。

2、生产力说。认为教育是生产力,教育能生产劳动力,是劳动力再生产;教育事业发展规模速度、教学内容、手段、形式受生产力制约;教育有受生产关系决定的因素,但一切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归根结底都由生产力决定。

3、双重属性说。教育既具有生产力属性,又具有上层建筑的属性。

4、复合现象说。认为教育本质具“多质性”,有上层建筑性质、生产力性质,有为阶级斗争服务、为发展经济服务、为传递文化和促进人的发展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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