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行为、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区别?

如题所述

事实行为、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区别?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法律行为指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上述两者的本质区别所在。
(1)前者法律直接规定其行为后果,后者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引起法律后果;
(2)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民事发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统属于行为范畴。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行为是否包含意思表示,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是民事行为,否则,就是事实行为。

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之区别?

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关系时,可以知道,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有产生、变更或消灭法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只是客观上由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大多数情况下是指合法行为,“例如遗失物之拾得、标的物之交付等”,它们都属于民事合法行为,“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效果”。合法性并不能将民事法律行为同与其相对应的事实行为区分开。
相反,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相区别的根本标志在于是否存在意思表示,也即要看法律后果的产生是由当事人的主观意思表示,还是法律的客观规定。

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本质区别

这是法理学的内容哦,弄清楚即可,切记不要钻牛角尖!
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其中行为还包括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事件和行为的根本区别是当事人有没有意志、意思表示的内容)
1、事件:简单的说,就是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支配的一种事实,跟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关(注意:是当事人的意志)。事件包括自然事件和认为事件。
(1)自然事件:与人的意志完全无关。如打雷刮风下雨、地震海啸
(2)人为事件:与人的意志有关系,但是当事人控制不了。如战争、罢工、动乱。(战争是人挑起来的,但是当事人无法控制,比如今天签了一份合同,但是明天战争了,那么合同当事人都控制不了战争,合同约定的事项无法实现,那么这是法律事件,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2、行为:包括表意行为(法律行为)和非表意行为(事实行为)。
(1)法律行为(表意行为):简单的说,就是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所进行的活动,是有意识的活动,在做某事之前事先进行思考。表意行为包括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
(2)事实行为(不表意行为):这样理解,你做某事之前没有经过事先的思考,但是你做的事情能够产生法律效果,如你捡到100万元,你事先根本没有思考,但是你捡到100万,就与失主构成了返还财产的法律关系。你就记住法律上事实行为包括这些就行了: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捡到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先占、创作等。

准法律行为、民事行为 以及事实行为的区别。请帮我辨析准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事实行为的区别!谢谢!

法律关注的是行为,法律是行为价值判断的标准之一。就民法而言,行为区分事实行为与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行为又称为法律行为,这种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民事行为的成立于民事行为的生效是两个既有联络又有区别的概念。其联络在于: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行为生效的前提。一项民事行为只有成立以后,才谈得上进一步确认其是否有效的问题。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行为的成立与民事行为的生效在时间上是一致的,即在民事行为成立时即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在少数情况下,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不具有时间上的一致性,即一项民事行为已经成立,但却尚未生效。 其区别主要在于:(1)着眼点不同。民事行为的成立着眼于民事行为因附和法律构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视为一种客观存在;民事行为的生效着眼于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2)判断标准和构成要件不同。民事行为的成立以意思表示的成立或者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则包括民事行为能力规则、意思表示自愿真实规则、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原则等。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着眼于表意行为的事实构成,此类规则的判断不依赖于当事人后来的意志;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却着眼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3)发生的时间不同。民事行为具备法定构成要素即为成立,自具备法定有效要件时生效。(4)效力不同。民事行为成立即生效的,当事人应受效果意思的约束,所负担的义务主要是约定义务,可能产生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违约责任;民事行为成立后不能生效或者被撤销或者在成立后未生效之前,当事人所负担的主要义务是法定义务,违反了这种义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主要是缔约过错责任。编辑本段准民事行为
准民事行为是表意行为之一种,但其效力非基于表意人的表意,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民事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额意思表示而发生民法上效力的表意行为。准民事行为可分为催告、通知以及宽恕。
1、催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相对人的催告行为中,虽然可以看出相对人的意思,但其法律后果只是为期一个月的期间的开始,期间届满后,对方仍未作出表示的,视作拒绝追认。这一后果的产生与催告人具有何种意思毫无关联。在一般情况下,催告人更希望对方作出追认表示。
2、通知。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在这类行为中,行为人表示的并不是某项意思,而是一种事实或者情况,通知行为所发生的法律后果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基于当事人的意思。
3、宽恕。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一起被继承人的,如以后却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宽恕是一种以感情为表意内容的行为,但被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并非宽恕内容所包含,而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依适法性为特征。
民事行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合法的民事行为称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所必需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非法的,无效的。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绝对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 注意事项: 1.民事行为并非成立时即生效。、 2.民事行为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就发生法律效力,构成民事法律行为。 3.如果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就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不转化为民事法律行为。 记住这几种,以后就不会混了,只有这七种:合同行为,婚姻行为,遗嘱行为,收养行为,处分行为,赠与行为,奖励和获得报酬等。

民事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关系

民法通则54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 变更 中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既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那么,认识民事法律行为,便须从意思表示入手。只有将意思表示的要素予以厘清,方能真正理解和把握民事法律行为及其法律要件。意思表示是行为能力适格者将意欲实现的私法效果发表的行为。意思存于内心,是不能发生法律效果的。当事人要使自己的内心意思产生法律效果,就必须将意思表现于外部,即将意思发表。发表则须借助语言、文字或者表意的形体语汇。意思表示所发表的意思,不是寻常意思,而是体现为民法效果的意思,亦即关于权利义务取得、丧失及变更的意思。 作为意思表示,其表示客体必须是意思,意思之外的表示,不能成立意思表示,如事实通知。事实通知又称观念通知,其表示的是某种事实,而非意思。合同法中规定的承诺迟到通知、债权让与通知等虽也都是表示,但客体却是事实,而不是意思。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是由当事人意思表示决定,如果虽有表示意思的行为,但法律效果不由该表示的意思内容决定的表示之意思,仍不能成立意思表示。如催告、拒绝要约等,虽然也是一定意思的表示,然而其效果却不取决于意思,而是取决于法律的规定,故民法上称之为意思通知,以与作为民事法律行为要素的意思表示相区别。

如何区分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

第一,两者发生法律效果的方式不同。法律行为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法律效果,这一法律效果源自法律行为对行为人意思自治的容认,即法律对法律行为产生的意思后果只能给予合法性评价,而非在内容上的事先假设和规定。与此相反,事实行为仅仅取决于法律规定,当事人实施行为并不具有追求某种法律效果的意图。或者说,这种意图的有无并不影响法律效果的发生,而只要符合一定的规定便能产生法律效果。 第二,法律行为只能产生法律效果,事实行为却能同时产生法律效果和事实效果。如,签订买卖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它的法律后果是出卖人承担交付标的物义务而买受人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但是事实效果——买受人成为标的物的所有人,出卖人成为价款的所有人——却并不随之发生。而拾得遗失物作为一种事实行为,其法律效果和事实效果是同时发生的,拾得人依法律规定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是法律效果,拾得人对拾得物的实际占有则是事实效果。由此可见,法律行为的效力实际上来自法律的拟制,而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则以其事实效果为基础。 第三,法律行为是从事实行为中分离出来的,它离开事实行为则无独立的意义。从前述的法律行为概念产生的历程可以得知,法律行为产生的基础是设定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行为与履行义务的行为相分离,但分离只是针对“分步进行”而言,法律行为并不能离开事实行为而单独起作用,因为法律行为不发生事实效果,它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只能通过事实行为才能得到切实的履行。因此不需要履行的行为不可能是法律行为。 第四,从事实构成来看,事实行为必须具有法定的构成要件,如此才能体现其客观性和法定性的特征。各国民法对事实行为一般作出详尽而直接的规定,内容涉及行为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持续状态及其产生的后果。事实行为的各构成要件有机联络,不相独立,惟有符合全部法律规定的行为才构成这一类的事实行为。而法律行为实质在于意思表示,从一定意义上说不存在事实构成问题,因为法律不可能对其意思表示作出具体的规定,而只能抽象概括其意思表示的合法范围。 第五,法律行为的主观意思和客观活动在内容上并不一致,再以买卖合同为例,合同当事人的主观意思是互易货物和价款,在客观活动上却表现为谈判和签订文书;事实行为的主观意思与客观活动在内容上则是概括一致的,一致才能构成相应的行为。在即时交易这种事实行为中,当事人的主观意思和客观活动都是指向交付货物和价款,不存在“表里不一”的现象。

何谓法律行为、准法行为、事实行为?

法律行为指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法律行为包括直接意义上的作为,也包括不作为(即对于一定行为的抑制)。通常又把前者称为积极的法律行为,后者称为消极的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合法行为的一种。指的是行为人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业已满足为前提,将一定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从而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它主要包括意思通知行为、观念通知行为和感情表示行为。此三类行为,虽由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效力,但均以表示一定心理状态与外部为特征,与法律行为极为相似,故学说上称为准法律行为。所谓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与民事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1、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2、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民事行为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3、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4、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民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条件。按照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事实行为分别包括: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以及侵权行为、违约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等。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 与法律行为的区别1.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 2.法律行为依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事实行为依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3.法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 4.法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要件;而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5.法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事实行为包括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和侵权行为等。

行政法律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的区别

行政法律行为简称行政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相对称。是指行使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它包含三个要素:①主体要素。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为;②权力要素。行政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权力所作的行为;③法律要素。行政行为必须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即能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行政事实行为表现为一种客观状态。行政事实行为一经作出,即表现为一种客观存在,如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在强制拆除违章建筑过程中,将建筑内的合法财产损坏,这就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行为的后果是实际存在的,不能恢复到行为前的状态,这种行为不能象具体行政行为那样被有权机关撤销或变更,也不存在生效的问题。
第二,行政事实行为是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行政事实行为是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发生的,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法律规定这种行为的后果由行政机关来承担。
第三,行政事实行为不能独立存在。行政事实行为只能依附于其他行政行为而存在,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实施的事实行为。
第四,行政事实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行政事实行为会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造成事实上的、实际上的影响,而且影响的发生是由于外力作用的结果。例如行政指导对行政相对方造成的影响是通过行政相对方对行政指导的接受而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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