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

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

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是:1、概念不同: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活动。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2、必备要素不同: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法律行为是每个人形成其法律关系或设权行为的手段,因此它是私法的一个核心概念,也是民法总则中最为重要的调整对象。法律行为是法的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可以用法律进行评价的人的行为,由此区别于一般的社会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发生效力,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发生效力。依法律行为取得,是传来取得,依事实行为取得,是原始取得。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法律行为都是合法行为,事实行为区分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法律行为要求行为能力,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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