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辞职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务派遣工,主要是指那些被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企业上班的员工,这些员工虽然是在企业上班,但是管理还是由劳务派遣公司进行的,这也是企业为什么会选择劳务派遣的一大原因,既能节省一定的管理成本,又能节省用人成本。其实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的辞职流程也是差不多的。劳务派遣工辞职一样是提前三十天提出书面辞职报告。在试用期之内是提前三天提出书面辞职报告。如果个人写辞职申请,待领导批准后,公司人事员给予办理,社会保障等关系公司也会为劳务派遣工办理好。一般情况下,劳务派遣工在辞职之前需要向企业提交辞职报告,然后在由劳务派遣公司派人到企业拿取辞职报告。另外,劳务派遣工直接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的,也就是“签订合同”。所以报告最后必须是提交给劳务派遣公司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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