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上了半个月的班,觉得这公司不好就离职了,离职那天会计已经算好工资了,会计说10号结工资给我

我在公司上了半个月的班,觉得这公司不好就离职了,离职那天会计已经算好工资了,会计说10号结工资给我,结果两天了都没给,打电话问,她说我没有签字,离职的时候忘记叫我签了,说叫我下周一去签,还分两次发工资,2月份的工资3月份发,3月份的工资4月份发,她说不能一次性发完给我,,就11天的工资,还一千多块钱,分两次发,这样子合理吗

法律没有规定几天内辞职或被辞退可以不给钱;试用期内不管有没有签订合同,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付出了劳动,产生了价值,于情于理于法都应当给工资。一般正规的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哪怕只有3天,也会结清工资的。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投诉到劳动局监察大队,由其责令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协调无果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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