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报告范围为:
1、上市5年以内的药品和列为国家重点监测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可能引起的所有可疑不良反应。
2、上市5年以上的药品,主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严重、罕见或新的不良反应。
3、设立新药监测期的国产药品,应当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1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直至首次再注册,之后每5年报告一次;其他国产药品,每5年报告一次。
扩展资料: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或者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
2、未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的;
3、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4、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
5、未按照要求开展重点监测的;
6、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