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和给我上缴社保的不是一个公司,这个属于违法行为吗?

如题所述

这种情况属于用工单位委托代理别的公司代缴自己企业员工的社保费,这种做法在社会上很常见,但是实际上一个违规行为,劳动者需要关注的是社保是否按时和按照标准缴纳。但也有另一种可能是,劳动者属于劳务派遣工,社保由劳务派遣单位代缴,其工作单位是不会再缴社会保险的。如果是这样的话,是不违反规定的。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如果公司没有与劳动者签过劳动合同,更没有为劳动者交过社保,那么劳动者随时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另外还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主张公司为其补偿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公司委托其他单位为本单位员工缴纳社保费用,属于违规行为。但如果劳动者属于劳务派遣工,是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由劳务派遣单位代缴,所以劳动者的工作单位是不会再缴社会保险的。如果是这样的话,是不违反规定的。不过对于劳动者来说,只要单位按时缴纳了社保费也就没什么问题,每月需按时登录社保网站查询自己的社保费缴纳情况,如果发现单位没有为自己缴纳社保费,那就要及时向单位提出,解决问题。以免用人单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利益,使自己蒙受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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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0-10
这是一个社会保险缴纳的企业委托代理行为,是合法的,没有问题,你只需要关注的是,是否按时和按照标准缴纳了即可。
第2个回答  2019-10-06
向劳动局投诉,要求单位依法为职工交纳各项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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