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明确:通讯补贴的20%将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税。通讯补贴有了明确的计税标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文件,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以及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征收作出解释。文件指出,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全额的30%和20%要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税。
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个人实物的,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没有明细赠送记录,无法按人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按合理比例统一扣缴个人所得税。(国税总局)
国税总局共对7类“个税”问题作出了解释。除通讯补贴外,企业为职工交的人身意外险、企业年金、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费、补充医疗保险以及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个人实物该如何缴税,国税总局都进行了说明。1000元交通补贴,按300元收入来扣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中的通讯补贴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