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无论何种方式,开具发票后,纳税义务必定产生。
如果你够狠或者真的有特殊情况,如没有足够流动资金缴交税款时。必须于开票当月内,在开票系统将该笔发票作废。通知对方该发票已作废,不能用于认证抵扣,并追回对方的抵扣联用于作废。
如果对方能够不把发票用于认证抵扣,并返回抵扣联,则属于合法作废发票
如果对方已经将发票用于认证抵扣,而你方已将该发票作废。即使追回发票抵扣联。仍属于违反《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三) 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具体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九)开具作废发票;
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我所在的单位,对于这种违规作废发票,一般如确认为非虚开代开等恶劣行为,仅处以100~500元处罚。但按照规定,最高可处以1万元以下处罚,此执行标准各地不同。具体详询所属主管税务部门。
而且如果对方将你方已作废发票认证抵扣,将会在金税系统产生异常记录,并由主管税务部门发起金税协查。如有真实货物交易,账册处理,资金往来正常的话,金税协查也是比较容易通过。
所以建议你还是根据情况,日后尽量在货物交易时收到货款时开具发票,如不能即时收到货款,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三十八条(三),与对方签订相关合同,约定收款日期,未收货款时暂不开具发票。
希望能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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