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公司任职部门助理,今年7月调地方项目组代理主管,我于8月4号提出辞职(附有书面的扫描件),当天邮件发至部门主管,我提出一个月后离岗,但是主管说目前部门少人要按照公司的规定(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有一条关于离职的,说附有项目管理的员工,公司有权在提交辞职后,将离岗时间延长至2个月),2个月后才能离岗,即10月5号,当时不知道劳动法有说提前30天提交书面离职,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我就同意了,两天后我重新打印了纸质辞职申请,将里面的离岗时间写成了10月5号。后来公司做了一些想逼我自离的事情,和公司关系目前较僵硬,今天在网上看到劳动法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刚好今天收到离岗确认通知书,上面写着我于8月4号提出辞职,公司批准,离岗时间定于9月30号,我就没有签字。现在我想请问高人,1.在9月5号我能不能自离并且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如实发放截止9月5号的工资。2.我们的工资一般是次月15号发,不超过20号,请问我7月份的工资是在本月15-20号内发放,还是到离岗解除合同后7.8.9月的一起发放(假如9月30离岗)3.公司威胁我要开除,假如本月开除我,7月的工资能发我不。8月已经上班天数是否有工资。4.如果我在9月5号前自离,7月工资和8月工资怎么支付。5.公司合同里面的可以延期2个月离岗规定,是否合法
谢谢,麻烦各位高人了,小弟不胜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