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工资”的含义与范围是指什么?

如题所述

  工资总额的组成:

  (1)对已做的工作按工资标准支付的计时工资;

  (2)对已做的工作按计件单价(包括累进制的累进单价)支付的计件工资;

  (3)由于工作条件变更(原材料不符合要求、加工过程复杂、工具和设备不良等)而发给计件工人的工资津贴;

  (4)计件工人从事低于其技术等级的工作未达到原工资率的工资补贴;

  (5)包工工资;

  (6)不采用上列工资制度,而用营业提成办法所支付的报酬;

  (7)各种经常性的奖金(如完成与超额完成计划、节约原材料、燃料、电力、提高质量及无事故等奖金);

  (8)加班加点津贴(包括节日、假日加班);

  (9)夜班津贴;

  (10)非因工人过失而产生废品时的工资;

  (11)非因工人过失而机器设备停工时间的工资;

  (12)由于工作条件困难(工作有害健康、繁重、危险等)而发给的津贴;

  (13)节日值班津贴;

  (14)技术津贴;

  (15)支给兼任工长(班、组长)者的津贴;

  (16)支给生产中教学徒者的津贴;

  (17)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的报酬;

  (18)地区津贴;

  (19)在工作中女工哺育婴儿时间的工资;

  (20)执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时的工资;

  (21)未成年工优待工作时间的工资;

  (22)职工调动期间的工资;

  (23)定期休假的工资;

  (24)支给派出学习但仍算本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的工资;

  (25)其他工资性质的津贴(如伙食津贴、房贴、水电贴、煤贴等);

  (26)解雇金.

  工资总额不包括下列各项:

  (1)支付给创造发明、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劳动竞赛、各种模范等一次性的奖金;

  (2)工资附加费、国家机关、团体的福利费.但由工资附加费开支的工会、劳保、福利、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应分别包括在支付单位的工资总额内;

  (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如特殊工作服、口罩、手套、解毒剂、通风设备及各种安全设备支出).

  (4)出差费;

  (5)调动工作的旅费与调动工作地区的安家费;

  (6)实习学生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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