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权的问题

要考试了,问道题目,谢谢……
某年,中国某公司从韩国引进了一套先进的电子产品生产线,该生产线中的一些技术在欧洲已获专利。在这套生产线的技术引进合同谈判中,外方提供了这样一些条件:1.为了保证将来产品质量100%合格,合同期间应由韩国厂商供应原材料和设备零部件;2.合同期限为25年:3在合同期限内,电子产品只能在中国境内销售。中国公司提出如果项目能够成立,公司从第10年开始就要向欧洲出口该生产线生产的电子商品,并计划每年出口5000件。问:1.外方提出的条件能否接受,为什么?
2.中国公司如提前出口产品,会导致什么法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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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2-20
1.不可以接受:首先第一条,中国进口的是生产线,韩国可以为此提供技术支持以及生产线的部件更换维修,但是对于产品的原材料,我们只需在保证质量的情况下便可自行采购,需要从韩国进口原材料其实是韩国公司附加的一项不平等条款;第二条:合同期限为25年,看双方的合作态度;第三条也是不平等,其实在限制中国的产品出口,首先我们看到,此生产线的某些技术已经在欧洲取得专利,即可以在欧洲取得专利保护,那么,我们的产品理应可以出口欧洲。 如果提前出口技术没有取得专利保护的国家且未获韩方允许,会导致其生产技术泄密。引起产权纠纷。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12-20
1、不可以接受,因为他说只能在中国的境内出售,而不能在外国出售,如果我们违约了,就要承担一切的违约金,违约金一般都很贵的,所以前面的两个条件是可以接受的,但第三条是不可以接受的,因为国有企业的产品不出口贸易是赚不了钱的,只有赚外国人的钱才算赚钱,赚中国人的钱不是赚钱。2、赔偿违约金,想当贵,按照合同上的规定赔偿和损失,中国说出口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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