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关系的原理,说明对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什么指导意义.
矛盾的普遍性就是矛盾的一般性和共性.其含义是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每一事物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矛盾的特殊性是矛盾的差别性、个性.不同事物的矛盾和同一事物矛盾的不同方面都各有特点.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对立统一,区别在于含义不同,矛盾的普遍性是事物的共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特殊性是事物的个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二者的联系表现在:首先二者相互依存,互为存在条件,没有普遍性就没有特殊性,反之亦然.其次二者相互渗透,最后二者相互转化.
这一原理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哲学基础.矛盾的普遍性的特殊性的关系就是
共性与个性、绝对与相对的关系.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既要体现矛盾的普遍性,具有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又不能照搬别国的模式,要充分考虑到中国的具体国情,体现矛盾的特殊性,具有中国特色.反对只看到矛盾的普遍性,希望遵循或创造一种标准的社会主义模式,同时也反对只考虑中国特色,而背离了社会主义的方向这样两种错误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