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小规模纳税人,一月份开了120000的发票,其中100000是当月1月份的收入,20000是去年应该开具但没有开,客户追要补的,内帐会计这么做:
1)借:银行存款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7087.38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2912.62
2)借:其他应付款582.53------因为1月外帐实际交税3495.15元(3495.15-2912.62=582.53)
贷:应交税费582.53
第二个月初的时候再做:
3)借:应交税费-上月多余的税金582.53
-应缴增值税2912.62
-城建维护***
-教育费***
-地方教育附加***
贷:银行存款****
这样做对吗?尤其是第二个分录。请大家多指教。
是不是有问题,因为第二月把应缴税费销了,可是其他应付款还是挂在账上没有消除呀?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