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民事的法律问题。求救!

真实案例。我哥哥在本厂的超市内外被一个有精神病史的本长在职职工用刀子捅了数刀,致死。案发在下午7点多,下班时间。我们受害家属应该要求怎样的赔偿?赔偿金额如何界定?

1 杀人凶手有精神病史,目前为本厂在职职工,案发当天还在正常上班中
2 在杀人凶手行凶的过程中,超市员工无一阻拦也无任何防范措施。我哥才被迫托着受伤的身体勉强跑出超市,但又被杀人凶手一路追杀,最后在超市外被捅死。
3 我哥哥和杀人凶手无过结,根本不认识。在给我侄子买玩具的时候,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先是背后被捅了一到,伤及内脏。后来有遭到数到的捅。
4 据说杀人凶手是认错人,误杀。

过媒体对这一问题展开大辩论,充分说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难尽人意。笔者认为,对犯罪分子的刑罚,对于受害者来说是一种抚慰,但这种抚慰不能代替经济赔偿,比如说,过失致人死亡的被告人,被判二年缓刑,或者三年实刑等,作为犯罪分子向国家承担了责任,法律给予否定评价,但受害人精神伤害没有得到实际解决,如强奸、奸淫幼女、毁人容貌的受害者,虽然被告人受到刑事处罚,但对于受害人心身伤害却永远无法得到抚平,用金钱赔偿损失也许是最好办法。目前,好多刑事自诉案件,受害者本来打算提起刑事附带事民诉讼,但受害人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赔偿,不得已放弃了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而只提起民事诉讼,从某种角度讲,就放纵了犯罪,违背了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原则,同时也违背我国犯法必究的法制原则。目前,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诉讼部分也由刑事法官审理,而刑事法官“单打一”情况比较明显,他们对刑事法律轻车熟路,遇到复杂民事案件显得力不从心,实践中多是法官将复杂的民事诉讼请求都予驳回,显得附带民事诉讼相当粗糙。笔者认为,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先由刑事法官审理刑事诉讼部分,然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交由民事法官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就是民事诉讼一种特殊形式,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既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同时也适民事法律规范。所以《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应适用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对于受害人要求精神赔偿一律不予受理不符合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原则。二、生前被抚养未成年人生活费应赔付至独立生活为止2002年春,苏北某州基层人民法院一年前审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笔者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被告人董某夜晚伙同本村四个村民共同盗伐集体县级公路边树木,树倒将过路行人纪某砸死,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董某三年有期徒,附带赔偿纪某生前四个未成年子女生活费24000元,大女儿当时只有十五岁在校读初二,她获得赔偿一年的1612元生活费,次女不满十四岁,她获得3224元赔偿金,这点钱连基本生活都难以维持,更别说用它交纳学杂费了,无奈,她俩只好辍学外出打工,挣点钱补贴家庭。听起来真叫人流泪,俩个花季少女因父亲被犯罪行为致死,从课堂退出变成了童工,我们想,这不是立法机关本意吧?从目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3号文件》规定看,受害人死亡的,其生前被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只赔偿到十六周岁。笔者认为,实为不妥。从我国目前中学生年龄构成段来看,十六周岁少年一般为在校初二或初三学生。如果其父(母)因犯罪行为致死,年满十六周岁后,因父(母)死亡而失去经济供养,造成经济困难而辍学,这难道符合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法》之规定?我们整天说“重教育”、“培养下一代”“不能让一个学生辍学”等,难道就喊在嘴上的?笔者认为,赔偿受害人生前被实际抚养未成年子女生活费应至“独立生活”为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0号规定,应赔付至18周岁,如果是在校学生应付到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这样才能体现法律之间互相衔接性。三、依法调解与依法判决要有机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有的基层人民法院大多采取庭外调解办法处理民事赔偿部分。调解成功或能当场付清赔偿金的,法庭大多要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就民事诉讼撤诉,且不许受害当事人参加庭审。实践中法院能够调解成功者率很低,因为没有经过法庭举证、质证、认证,案件事实未查明,是非未分清,责任未搞清,被告人还不知自己犯的什么罪,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共同致害人对自己应分担的民事责任还未搞清楚呢,调解谈何成功?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将当事人规定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受害人是当事人,虽然对附带民事诉讼撤诉,但作为受害人他按照刑诉法规定,当事人身份仍然存在,法院责令他退出法庭,不其参加诉讼有悖法律规定,属非法剥夺当事人诉权,同时也违背司法公正原则。综上所述,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犯罪行为造成受害人物质的赔偿范围规定的不甚明确,排除刑事侵权精神损失赔偿请求不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3号文件》、《纪要》不能与其他相关法律相衔接,不能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有鉴于此,立法机关有必要启动修改程序,对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应就附带民事诉讼精神赔偿范围重新作出新的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因刑事侵权致死者生前被扶养人生活费赔付止龄适当放宽。参考资料:①《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作者:商光富,山东省律师协会编,2003年1月。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合理性探讨》,作者:张君,刊于2002年《法律适用》第6期。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法理反思》,作者:奚玮叶良芳,刊于(中国民商法律网)2002年12月2日。④《附带民事诉讼应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作者:扬琳,刊于1999年《法学天地》第2期。⑤《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赔偿》,作者:范晓方、勇亚成,刊于2000年《法学天地》第1期。⑥《浅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两个问题》,作者:叶春敬,刊于《徐州法学》,2003年第1期。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6-10-28
如果要赔偿.当然是要找他的监护人,据你说.你哥哥和杀人凶手无过节,根本不认识。基本排除了,谋杀的可能,这就不算是个刑事案件.同时也可以向凶手的工作单位,该超市列为共同被告.因为在进入超市之后.超市就有义务保证顾客的人身安全.至于他们的责任划分就是法院的事.所以我认为.被告应该就是他们三个,凶手监护人,如果没有监护人就起诉凶手的单位,还有就是超市.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06-10-28
间歇性神经病人在其精神不正常的时候 犯罪责任豁免民事赔偿由监护人承担
第3个回答  2006-11-02
杀人凶手即使有有精神病史但是案发当天还在正常上班中如果是可以证实杀人凶手是认错人,误杀,那么当事人应承担故意杀人罪
第4个回答  2006-10-28
有精神病史的话 对他要看在杀人过程中是不是处于发病状态 才能进一步下结论的

要是赔偿的话 好象把刑事和民事分开打的话 赔偿的会多一些 说白了就是可以要两次的赔偿 在一起的话就少一些
应该是这样 老师说的
第5个回答  2006-11-11
超市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