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镇江一个厂上班,入职的时候他跟我说:计时和计件。发工资的时候

,我发现工资打8折。我自己发现提出来的。她就否认,说我跟老员工一起做,拖老员工的后腿,没有老员工做的多。实际情况我自己一个人在做。时间一起上下班,计件一样多。然后她就转移话题说我是试用期。可是试用期她都没告诉我打8折,早知道我就不会进这个厂的。请问我怎么办?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进这个厂,都不给我们培训的,签合同乱七八糟的东西,不到一个小时就结束,然后就让我们上去干活了。。。。

找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申诉,要求解决。

按照《劳动法》规定,工资按月发放。当月可以发放上月的工资,但跨月违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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