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专业仲裁员
我有几个问题想请教你。
我在某广州事业单位工作七年多,02年至07年是工作六天休息两天,07年至08年是工作六天或者七天休息一天,08年至至今是工作6天休息一天,有时候是一个月休息一天或者两天,单位一直没给我加班费。
1) 现在我想以单位拖欠我加班费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发我加班费、拖欠加班工作补偿金和解除劳动补偿金,这个申诉能成立吗?
2) 手上有全部我的上班时间记录(是我自己有电脑记录然后打印出来),以及部分是的部门主管排好班表我复印的。这个上班时间记录可以做我上班时间证据吗,有效吗?
3) 加班天数如何计算?我的上班时间是每天八个小时,轮班制,这7年里有上6天休息2天的,有上6天休息1 天,有上一个月休息一两天的,加班时间是按每个超出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法定工作日20.82天就算加班吗?
4) 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加班天数如何计算,是我实际上班天数减掉20.92天吗?还是全都按实际月工作日减掉20.82天就算加班?
5) 月平均工资如何计算:我每月应发工资2340元,每年5500元的过节费(五一,中秋,国庆,过年的时候发,还有900元的年底双薪),是按月工资(2340+5500+900)÷12个月吗
6) 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最后一句话里的这“相当于工作报酬”是指本人月均实际月无实际所得工资还是指单位拖欠的加班费?
7)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这个“(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怎么计算?
①月均实际所得工资
②实际所得工资+加班费
(8)单位03年4月份帮我购买社会保险,03年至2009年8月社保“缴费工资”不是按照我实际月均所得工资购买,都不到我实际月均所得工资的一半。,2009年后是按照本人实际所得工资缴交社保。。我能否要求补齐的没缴的几个月社保和其余的按照我本人实际月均所得工资缴足。
谢谢各位劳动法规的专家了,问题比较多,谢耐心回答,我只有这么多分了,全拿出来了。在线回答!
劳动法规我已经详细看过了,但有些法规术语没能理解透切,所以在这里请教专家们了。
3楼,你好
1) 何为统一工作时间制度还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2) 证据我还可以提供人证,我同事是同我同一时间进入本单位工作的。
3) 怎么确定我为哪种工作制度?我的劳动合同上写着是每周工作五天,每个星期至少休息一天。有一年的劳动合同上写着每周工作六天,每个星期至少休息一天。排班表上就按照上6天休息2天这样上班,07年8月后因为人手不够,就经常上了6天休息一天或者7天休息一天,甚至上一个月都没得休。
4) 漏缴的保险需要补缴,是指02年9月至03年4没有年缴交的部份,还是指要按照我实际所得工资来缴足。补缴劳动保险是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吗?还是应该向社保局申诉?
下面有张我的上班表,一张是部门主管排好的班表,一张是我自己按照班表自己做的记录。麻烦大家看看是属于统一工作时间制度还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因为准备仲裁了,时间比较紧。
补充的内容字数有限制,发不上来,请到我百度空间里看完补充的内容再回来,多谢各位朋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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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分为两种,个人仲裁和集体仲裁。申请仲裁你要准备的资料有:身份证、劳动合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或证明、近十二个月的工资流水、社保缴费记录、就职公司的信用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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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参考资料:我是劳动仲裁员,劳动争议、劳动案件可以HI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