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冲销收入的会计处理.

我公司2009年12月18日开出发票5740元,当月做了应收,收入,及税费.结转了成本.2010年2月1日又作了退票处理.做出退票处理时是自行决定的,未经过税务局的批准.是不是这样处理:冲收入,成本,这两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来完成.冲应收.因为税费未经税务部门批准所以不得冲回.如果是这样做的话,应收与收入的就会有差额即那个税费,会导致不平衡.请问一下,到底应如何处理才会平衡呢?谢谢!

你好,由于你没说税费是什么税,所以就认为是增值税了。
当时你确认收入的时候:
DR:应收账款
CR:应交税金-应交VAT-销项税
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结转成本:
DR:主营业务成本
CR:库存商品
这样的话,按正规流程是要通过税局办理才能免除已经缴纳的增值税的,也就是要向税局办退货处理,提交退货证明等,那么税局就会出具开经字票通知单,你凭通知单开负数发票就可以了。但是你没有通过税局的话,这一部分税的费用只能由你们公司或是客户承担。如果是你们企业负担则进当期损益,如果是客户承担,就向他们收回这一部分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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