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个回答 2010-04-22
儿子是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在老人身前进了主要的抚养的义务,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而女儿是没有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没有在老人身前进抚养的义务。如果是女儿有能力而不进抚养的义务的,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其实如果你说的是事实的话,不过是在社会人情,还是法律都是儿子占优势。在情理上,儿子独占所有的存款,是无可非议的。在法律上,也是支持儿子继承多数或是独自继承所有遗产的。
不过有一种情况除外,就是女儿本身在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抚养老人有困难的情况,你是不可能独自继承所有遗产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