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在公司上班工作了20几年,年前在公司上班,年后去公司上班公司不要我了请问这个该如何赔偿我?

如题所述

总地说,应该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的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没错。
但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解除合同的适用《劳动法》的规定,也是一年的工龄给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并且也是最多给12个月的。
这与《劳动合同法》没有区别。
所以,公司还是应当赔偿她12个月的工资;“代通知金”是新规定,但解除合同是在《劳动合同法》之后,应当再加1个月工资的,


所以,“公司应当赔偿她12个月的工资,再加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再加双倍赔偿金1个月的工资”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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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3-16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者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计算,不满一年满六个月的按一个月工资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0.5个月工资计算。最多22个月工资计算也就是零干了十几年公司应该支付你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这里的工资是按解除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工资高与社平工资三倍的,按照社平三倍来计发。如果公司是违法解除的,应该要按照双倍的来赔偿。
第2个回答  2020-03-16
按照n+1补偿。
n代指你在这家公司工作的年限计算,按照你说的时间,2008年之前满足12年是按照最高限执行。2008年以后不限补偿年限。
以上赔偿标准,你要确定和公司属于什么用工关系,如果是劳务合同就什么都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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