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区别是什么?

如题所述

区别:

1、法律渊源不同

普通法系渊源以判例为主,会大量引用判例来解释法律条文,上级法院判决书里的论证过程,对于下级法院来说具有拘束力。而大陆法系讲究成文法。

2、论证方法不同

普通法系往往采用“归纳法”:大量列举事实和法律依据相类似的判例,得出其中的共同点,总结出一般的法律规则,作为裁判依据。而大陆法系则更多地采取演绎法,也就是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三段论。

3、审判权不同

普通法系法官不能推翻陪审团所认定的事实。在大陆法系国家,判决书上独任庭/合议庭会说“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 这里并没有区分由谁来认定事实,陪审员和法官是共同参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工作的。

融合趋势:

世界经济的全球化的加速发展使得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在向全球化发展,法律自然也不例外。在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密切与加强的背景下,国际法、 国际条约大量涌现和迅速增长,各国都参与制定和并且遵守这些法律、 条约。

国内法与国际性法律在并存的过程中必然会相互影响、相互作用。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既推动了国际法的发展,也推动了国内法的发展,更加快了不同法系之间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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