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有效期

如题所述

不超过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征免税证明》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时间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算,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征免税证明》有效期限届满仍未使用的,该《征免税证明》效力终止。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