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裁决的效力有哪些,劳动仲裁裁决有终局性吗

如题所述

您好!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一般(非一裁终局)裁决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执行。也就是说,没有权利撤销裁决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注:即一裁终局案件)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注:第四十九条针对的是第四十七条“一裁终局案件”】一般(非一裁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未在有效期内起诉,不能在三十日内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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