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民事财产权的保护有什么不同

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民事财产权的保护有什么不同

  知识产权中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人身权的保护显然是和财产权不一样的。知识产权是支配权、对世权;财产权么,民法中主要是物权、债权。物权也是支配权、对世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保护是差不多的。债权么,其有相对性。总体来说知识产权本来就是其中有民事财产权的部分,这部分保护是一样的啊。主要还是知识产权的人身权的保护吧,这些权利的保护期限是无限的,不受作者生前及死后50年时限的限制。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知识产权保护的定义:

  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一般认为它包括版权(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版权(著作权)是指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工业产权则是指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在内的权利人享有的独占性权利。

  民事财产权的保护定义:

  财产权与人类文明具有互动性,即财产权促进人类文明向前发展。中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同时我们不能忽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十六大“关于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的表述和民法典草案中将国有资产和私有财产作为平等的法律保护对象,确认了私有财产权在中国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

  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经济秩序的战略制高点,并成为各国激烈竞争的焦点之一。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鲜明特点:一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面临挑战,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大。如在专利领域中,美国已对含有计算机程序的计算机可读载体、基因工程、网络上的经营模式等发明给予了专利保护。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空间受到了极大的扼制。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专利保护的范围,已成为一个紧迫而重大的研究课题。世界银行在1998年年底发布的一份报告中指出:“日益强化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面临着扩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差距的危险。”二是某些发达国家近年来极力推行专利审查的国际化,提出打破专利审查的地域限制,建立“世界专利”,即少数几个国家负责专利审查,并授予专利权,其它国家承认其审查结果。所谓“世界专利”,实质上是世界各国的专利审查工作,由美、日、欧等少数几个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局来进行。三是知识产权已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范围。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重,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三大支柱,并且将货物贸易的规则、争端解决机制引入知识产权领域。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定,世贸组织任何成员将因知识产权保护不力,遭到贸易方面的交叉报复。知识产权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前沿阵地,随着关税的逐步减让直至取消,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将更加突出。四是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纷纷调整和制定其面向新世纪的知识产权战略,并将其纳入国家经济、科技发展的总体战略之中。

  民事财产权的主要特点:

  主体限制

  财产权的主体限于现实地享有或可以取得财产的人。它既不像人格权,为一切人所享有,也不像亲属权,只要与他人发生亲属关系即享有亲属权。财产权的客体限于该社会制度下法律允许私人(自然人和法人)可得享有的。例如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土地属于国有(全民所有),不得为私有,因而土地即不得为作为民事权利的私人财产权的客体。即在债权也有这种情形,所谓不融通物即指不得为交易客体从而不得为债权客体之物。因此,财产权的情形常因各个国家的社会制度而有不同。历史上奴隶制下与资本主义制、现代资本主义制与社会主义制下的财产权的情况很不相同。在这一点,财产权是与社会制度密切相关的权利,与人格权亲属权大不相同。

  财产价值

  财产权除极少的例外情形以外都是具财产价值的,这种经济价值又是可以金钱计算的。通常讲到这一点,都以私人信函、爱人遗物(如头发)等也可为所有权的标的为例。就在这种情形,当这些东西成为交易标的时也是有经济价值的。

  无专属性

  财产权原则上都是可以处分的,不具专属性。可以处分,指可以转让、可以继承;可以抛弃。不具专属性,因而可以由他人代为行使。在一般情形,权利的归属与权利的行使是可分的,例如未成年人的权利由法定代理人行使、破产人的权利由破产管理人行使、失踪人或严禁治产人的权利由管理人行使等。当然,财产权中也有具专属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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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4-07
您好,题述问题是很大,一般而言,它们的不同体现在:保护客体不同;保护主体不同;保护手段和措施不同、程序不同;涉及法律不同;等等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4-07
知识产权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性质。因此,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有绝对权请求权(如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和债权请求权(如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两种保护方法。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第3个回答  2010-04-07
知识产权中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人身权的保护显然是和财产权不一样的。知识产权是支配权 、对世权;财产权么,民法中主要是物权、 债权。 物权也是支配权 、对世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保护是差不多的。债权么,其有相对性。总体来说 知识产权本来就是其中有民事财产权的部分,这部分保护是一样的。 主要还是知识产权的人身权的保护吧,这些权利的保护期限是无限的,不受作者生前及死后50年时限的限制。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第4个回答  2010-04-07
楼上都是从理论的角度进行论述,都是正确的。但是楼主应该不是在理论研究,他希望的应该是操作中有什么差异,实际上不考虑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或者民事财产权的情况(严重了由刑法保护),前后都是走民事诉讼程序,基本没有太大差异,当然了在某些情况知识产权的主管部门具有一定的处理权,他们可以直接取消某些已经获得知识产权认定的资格,也可能将一些在公示中的拟认定取消,而法院处理实质上最终表现出来的都是财产权利(如确认、侵权等),最终以财产责任的方式进行补偿或者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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