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如何界定?

如题所述

近日,中组部、人社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印发《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从源头上加强综合治理,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

一、“吃空饷”情形有严格界定

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主要是指:

1.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但从机关事业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2.因请假、因公外出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旷工等原因,按规定单位应当与其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3.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4.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当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6.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

7.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二、建立长效机制这样发力

1

严格人员日常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管理规定选拔、使用人员,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办理进人手续,严格执行公务员登记制度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名统计制度。逐步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在岗、工资发放和人员交流等情况定期内部公示制度。加强考勤管理。加强考核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人事关系的,或者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工资核销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终止手续。

2

严格工资发放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符合病退、退职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执行相应的待遇。

受党纪政纪处分的,须按规定取消、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所在单位在收到告知书后,要按规定对其工资待遇进行处理,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告有关单位和部门。工作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须在退休次月执行相应的退休待遇。

3

严格离岗人员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一般不得以日常工作为由借调人员,因完成专项工作或者重点任务确需借调工作人员,须经借出、借入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明确借调期限,借调期满后继续借用的,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非组织借调行为。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进修培训、挂职锻炼,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按有关规定抓好日常管理。对离岗创业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完善聘用合同管理、强化考核等办法,加强规范管理。

4

严格监督管理

各级组织、机构编制、财政和人社等部门要建立机构编制、岗位管理、人员聘用、工资管理、社保缴费、财政预算等工作的互联管理平台。

组织、人社部门要健全统一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的人事管理体制。机构编制部门要全面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推进机构人员编制信息公示公开。财政部门要会同人社等部门进一步加强财政统发工资管理,对增人增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5

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组织、机构编制、财政和人社等部门要形成常态化联合治理工作机制,定期和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及时核实处理发现的问题。

对“吃空饷”问题,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查实的问题“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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