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投诉的程序是什么

如题所述

招投标投诉的程序如下:
1、建设工程招标:
(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或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曰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如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政府采购招标:
(1)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_购的,供应商可以向_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3)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中标公示中放弃中标的处理方法如下:
1、在中标公示期间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可选择向第二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重新招标;
2、对于放弃中标人的招标保证金,招标人不予退还,若中标人事先未交招标保证金或所交招标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的,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赔偿实际损失。
综上所述,政府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的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置决定。处置投诉事项期间,政府部门应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人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出30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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