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 独生子女父母 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法律客观: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生育条例》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1、从领证之年起到孩子14周岁止,每年父母各领取不低于20元标准的奖励金(苏州市不低于20元标准)。2、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领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支付;农村居民和城镇无业人员等到其户籍地镇、街道计生部门领取。(所在单位包括:本省境内的国有、集体、外商独资、中外合作、中外合资、私营、股份制、合伙等各种经济成份的生产性、经营性、服务性企。)如有单位,之前的独生子女费单位应给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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