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本是旅游开发公司,现新开了旅行社,之前没做过,加之营改增和差额征税业务特殊,有挺多不懂的。比如下面几个问题:
1、可以从旅游收入中扣除的项目是否只有“门票、签证、吃、住、行和支付给其他旅游企业的费用”这六大项?
2、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比如观光小飞机、小游艇租赁费,随团摄影服务费、旅行社工作人员随团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住宿、餐饮费甚至包括一些物料采购费用等能算入可扣除的成本么?
3、可以扣除的旅游成本,其发票只能是普票么?或者说就算是专票也不能抵扣?
4、收到的发票是不是不论税率多少都要按小规模3%或一般纳税人6%的税率换算为不含税成本?
5、收入和可以扣除的旅游成本这两者是每月底分别按多个团收入、成本总额一次计算并扣除,然后差额征税么?还是按团、次的收入、成本一一对应扣减?如果是月底合并计算并扣除、计税,那月中间分别给不同的客户开具发票时,怎么确定某笔收入对应的的成本呢?需要单独核算每个团的成本么?具体怎么做呢?
6、除可以扣除的旅游成本外,其他办公等费用或资产类支出取得专用发票对应的进项税,是不是还可以抵减差额计算出的应纳增值税额?
烦请各位指点,不胜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