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在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后,能不能立即走人。如果立即走人后,劳动者有没有什么责任。
以我工作近二十年的人力资源管理经验来看,一般而言,如果不是特殊岗位,当一个员工铁了心要离职时,其心思已经不在岗位上了,虽然还有三十天的工作日,但其实早已是“身在曹营心在汉”了。所以,如果一个员工想辞职后立马走人,只要不是核心岗位的员工,当他提出这个要求后,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都会答应的。
除非这个岗位非常特殊,一时半伙很难招到合适的人选,如果这个人离职后,同部门的人也无法暂时替代他的工作,只有这样的情形,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才会不同意他立马走人。
天下没有一家公司是十全十美的,离职的员工是因为在这得不到他想要的,才会离开,所以有些离职员工对公司是有所抱怨的,如果不让他们离开,他们呆在公司反而会动摇“军心”,所以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才会同意一些离职员工立马走人。
那如果离职员工没到三十日就立马走人,要不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 和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也就是说法律规定劳动者需承担违约金的情况仅限于两种,一种是违反服务期的规定,一种是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除此之外,不能和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对于员工没有履行提前30天通知公司辞职这件事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说,只要你的提前离职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那么和用人部门好好商量,只要部门领导同意,人力资源部也会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