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准备辞职 发了工资可以立马走么

如题所述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在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后,能不能立即走人。如果立即走人后,劳动者有没有什么责任。

以我工作近二十年的人力资源管理经验来看,一般而言,如果不是特殊岗位,当一个员工铁了心要离职时,其心思已经不在岗位上了,虽然还有三十天的工作日,但其实早已是“身在曹营心在汉”了。所以,如果一个员工想辞职后立马走人,只要不是核心岗位的员工,当他提出这个要求后,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都会答应的。

除非这个岗位非常特殊,一时半伙很难招到合适的人选,如果这个人离职后,同部门的人也无法暂时替代他的工作,只有这样的情形,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才会不同意他立马走人。

天下没有一家公司是十全十美的,离职的员工是因为在这得不到他想要的,才会离开,所以有些离职员工对公司是有所抱怨的,如果不让他们离开,他们呆在公司反而会动摇“军心”,所以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才会同意一些离职员工立马走人。

那如果离职员工没到三十日就立马走人,要不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也就是说法律规定劳动者需承担违约金的情况仅限于两种,一种是违反服务期的规定,一种是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除此之外,不能和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对于员工没有履行提前30天通知公司辞职这件事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说,只要你的提前离职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那么和用人部门好好商量,只要部门领导同意,人力资源部也会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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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8-23
  发了工资立即走人,一般是不可以的,除非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的违法情况,并且拒绝改正的。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37、38、46、47、50条!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09-19
准备辞职,
发了工资是可以立马走的。

离职注意事项:
1、员工原则上应提前30天将书面《辞职报告》交到人事行政部,并领取离职手续表。人事行政部对离职员工进行离职面谈,了解其离职原因并做记录。

2、按照离职手续表办理相关手续:

(1)离职员工将离职手续表交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主管以上岗位需经总经理签字。

(2)由离职员工所在部门的助理向离职员工收回工作证,员工手册,工作服,办公用品,确认上交无误后由助理签字确认.

(3)由财务部检查离职员工与公司在财务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项,出差报销),如有拖欠当场清还,无拖欠则由财务部在离职手续表上签字确认。

(4)离职员工在得到离职手续表上所有需要的签名后,人事行政部向员工出具;关于与XX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员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凭备案审核意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同时封存离职员工的公积金。如离职员工需要转移公积金则由人事行政部根据其所提供的新账户进行转移,如需取出则由员工自行办理。

(6)人事行政部在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

(7)人事行政部将离职员工的档案重新归档,同时结清工资。
第3个回答  2020-09-19
 法律了工资立即走人,一般是不可以的,除非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的情况。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37、38、46、47、50条!
第4个回答  2019-03-17
当然可以,只是你这么做的话,会有所损失。正常流程走的话,你应该向用人单位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这样根据你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可以拿到一部分失业补偿金。当然如果你不在乎的话,你可以潇洒的操老板的鱿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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