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婚前双方共同买房,房子费用男方家出大部分,女方家补齐,其余装修家电家具之类的女方家负责,但是因这房子是女方家长单位福利性质买房,比市场价便宜许多,房产证名字一开始只能写女方家长名字,几年后才能过户,这样是否需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还是只需私下写份协议写清双方家出钱清单然后签字即可?(准备几年后过户为男女双方的名字,近期就准备结婚),若婚后出现问题,房产会如何分配?还有,若不进行婚前公证或协议,可否只凭出钱的发票进行财产分割?谢谢!

没那么麻烦。
等房产证办下来以后,可以向房地局申请,在房产证上加房产共有人,同时分配房产的份额,比如新的共有人占有房产总权利的60%,在申请共有人的同时向房地局作说明就行了。
可以先把新夫妇俩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所持房产份额由由两家共同商定。待可以过户时,把女方家长的名字从房产证上删去就行了,也就相当于重新分配产权份额。
不考虑结婚与否,这套房子也是你们两家共同出资买的,就算以后离婚了,房子也应该是两家共同持有。
福利优惠的额度时不应计算的。比如买的时候花了20万,男方出15万,女方出5万,将此房子卖出时价格时60万,难道就分给男方15万,剩下的全归女方?如果女方觉得是女方享受的福利政策才省了好多钱,那么将产权份额分为双方各50%,毕竟没有甲方的钱,房子也拿不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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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0-17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法律规定: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十条第二款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分割方法:
解释明确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对房屋所有权及贷款事项不能达成协议的,未还贷款为所有权人的个人债务,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贷款及利息按照房屋全款的比例应有房屋所有权人补偿同时考虑房屋的增值情况。

计算公式:
夫妻一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补偿 = 房屋现价 × {(房屋原价 — 另一方首付款 — 房屋剩余贷款)÷ 房屋原价 ÷ 2 }

举例说明:
如房产购买时价值100万(包含贷款利息)甲首付30万,甲乙结婚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40万,房屋增值到200万,如果此时离婚甲乙不能达成协议起诉法院,不考虑其他因素一般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甲,剩下30万未还贷款为甲方个人债务,乙方对房屋的权利为40万(夫妻共同还款额)÷2(每人占一半)×2(房屋增值的比例)=40万。
第2个回答  2014-02-23
你们最好还是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或者写协议,注明本房产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和装修,如果真的出现问题是有证据比较好,简单一些,如果没有公证或者协议的话,废旧只有看法官的心情了
第3个回答  2014-02-23
你的问题比较复杂。
因为这不是商品房,而是单位的福利房。
最好的办法就是好好过日子,如果不离婚,什么问题都不会出现。
第4个回答  2021-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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