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什么?

如题所述

是指: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扩展资料

一事不再理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情形:

1、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已经为前诉法院所判决,且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对此又提起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

2、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前诉法院已经受理正在诉讼系属中,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具体包括:前诉案件已经审理但没有作出裁判;前诉案件一审已经作出判决,但该判决尚未生效;前诉在上诉过程中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当事人向后诉法院再行起诉的,后诉法院将不予受理。

参考资料来源: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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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21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

1.根据民诉意见第144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2.《精神损害赔偿解释》6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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