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一事不再理原则?

如题所述

该原则就是对判决、裁定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

一事不再理在我国又被称为禁止重复起诉原则,是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约束性原则。该约束性原则的目的在于,避免被告应诉的负担过重、司法资源的浪费以及因矛盾判决造成司法秩序的混乱等。

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判断标准

1、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是否相同。

判断是否重复诉讼,首先就是要看当事人是否相同。如果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是不同的,那么就不会构成重复诉讼,因为民事诉讼是一种“只要达到纠纷相对性解决之程度即可”的纠纷解决手段。

2、前诉与后诉的审判对象(请求对象)是否相同。

如果前诉和后诉在审判的对象(诉讼上的请求、诉讼标的)上是相同的,那么后诉就会因为构成重复诉讼(一事再理)而被法院予以拒绝。

3、前诉与后诉在主要争点上是否是共通的。

如果前诉与后诉在其主要争点方面是共通的,那么后诉的提起也同样应被视为重复诉讼。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一事不再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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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7
答: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我们在诉讼中所遵循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其基本内涵就是对于同一个案件,或者说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讼争的同一个法律关系,当事人不得就此提起两次诉讼,对于法院来说,对于双方当事人所讼争的法律关系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不得重复作出判决。广义上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其中涉及不仅涉及诉讼法中的一事不再理 ,还包括行政法范畴内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如果以国内法与国际法为标准来划分,一事不再理还包括国内法意义上的一事不再理和国际法意义的一事不再理。对于国际法意义上的一事不再理原则,由于涉及到国家司法主权及管辖权的问题,各国理论上及实践做法上的分歧较大,在这里我们不作讨论。本文论述仅限于对国内民事诉讼法视角的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研究分析。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也是各国诉讼法所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来源于古罗马法的“诉权消耗理论”,该理论认为,任何一个诉权经过一个完整的论争(包括诉讼和仲裁)过程而行使完毕,不论结果如何,其所对应的诉讼系属就消耗殆尽。所以一个请求权的第二次诉讼会因诉讼消耗而不复存在。在英美法系国家,一事不再理原则也被称为“既判决规定”或“请求权禁止规则”。该规则规定了作为双方当事人在某一特定诉讼请求的所有诉讼程序进行完毕后,无权再提起第二次诉讼或者要求法院就同一争议事项再次审理或者要求仲裁机构作出仲裁。为什么会出现这个问题,这与我国现行的立法不足与理论上的缺失直接相关。既判力原则。也就是说对于人民法院已经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当事人不能再次以相同事由再行起诉。  所以,人民法院在受理、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就一事不再理规则的适用,要考察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该案是否在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受理,二是该案是否已经被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如果其中一点成立,那么就要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这样的处理过程看起来也并不是那么困难,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该原则的过程中却存在着这样的困境,那就是对“一事”的理解问题。对于这个问题,不同的法官通常有着不同的理解与解释,可以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这样的结果就直接造成了法院在受理或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存在着尺度不统一,甚至相互矛盾的状况的出现。所以,对于一事不再理这个原则,应当着眼于对其内涵与外延、判断标准、成立要素等的研究,应当首先搞清楚两个概念,一是首先明了什么是“一事”,怎样判断“一事”。第二就是怎么理解“再理”。下面我们将围绕涉及此原则的几个主要问题做出讨论。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6-06-12
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罗马法,近现代刑事诉讼法普遍将其作为保障被告人人权的一项诉讼权利。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一项古老的诉讼原则一直延续至今,是基于现代刑事诉讼功能的多元化取向。
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7项规定,任何人依一国法律及刑事程序经终局判决判定有罪或无罪开释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判刑。因此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普遍应遵循的国际准则。
随着现代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人权意识已逐渐加强,每个公民的权利都应该得到社会的尊重和维护,被告人也不例外。在刑事诉讼中,国家与被告人之间是一场力量悬殊的较量,被告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国家权力可能会被滥用。因此,“不能允许拥有无穷资源和强大权力的政府对一个已被指控的罪行再度试图使该被告人受定罪,否则必将使其陷入精神上的窘迫、时间、精力、金钱上的耗费以及人格上的严重折磨,使其处于持续的忧虑与危险之中。这样,即使是无辜者也极有可能被定罪”。 在一个由强大的国家司法机关发动的诉讼程序终结后,即使被告人被判无罪,他的名誉、精神、时间、金钱上的损失也是无法估量的,此时若国家可再次对其进行起诉和审判,被告人的自由、人格尊严将再次受到打击,个人将无情地被政府贬抑为国家权力的客体,程序公平与正义将荡然无存。为了防止权力者滥用权力,就必须对权力进行限制,一事不再理原则则能够实现这一目标。该原则要求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不得对同一案件的被告人再次起诉和审判,即“国家对同一被告人的同一犯罪事实只应拥有一个刑事追诉权,只有一次追诉机会。无论结果如何,则该追诉权即告耗尽。嗣后,不得就同一被告人的同一犯罪事实再次追诉。”
第3个回答  2018-08-04
  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
  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
  从法院角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 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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