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请了一个月的病假,现在想继续跟公司请假,如果公司不同意,并且有意向要将我辞退的话,我该怎么办?

今年5月6日开始请骨折病假,第一次请到了6月15日,领导已经签字。6月16日去医院复查医生说现在还不能下地走路,如果要走,只能拄拐。并且开具了一个月的疾病证明。2015年9月开始上班,12月转正并签了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可是公司却没有给我劳动合同。

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辞退的赔偿金。

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起诉到法院;

3、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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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6-17
对方辞退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7条),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给付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没有劳动合同的,可以凭当事人的工资卡、工作服、考勤表、工友证言、领导批准的病假单等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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