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第四章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1

第二十四条 凡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按照证书中规定的范围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权限: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分别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跨行政区以及对环境问题有争议的建设项目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除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其他项目,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办理程序:
(一)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将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审批权限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二)建设项目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报批前应征求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发展和改革部门方可办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由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成投入生产的防治污染设施,必须正常运行,未经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闲置或拆除。
第二十八条 鼓励研究和开发治理污染的新技术、新装备,采用无污染或者少污染、效益好、综合利用率高的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
研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应将防治污染作为重要内容,污染严重又无防治措施的,不得鉴定,不得投入生产。
第二十九条 对能耗高、污染严重、生产工艺落后的装备和产品,应当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委托或者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
第三十条 从国外、境外引进技术或设备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将国外、境外有毒、有害废弃物转移到省内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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