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签订的保密协议中有一条为:员工离职后两年内在X省内不得从事与甲方有竞争业务的工作、不得受聘于与甲方有竞争业务的企业。
不知道这一条是否有效?是否与劳动法冲突?如果真是这样,受聘者该怎么办?
那么如您所说,经济补偿是否有相应的计算方法呢?
追答没有统一计算标准双方约定,对于竞业禁止的补偿金数额,按照深圳和珠海的相关规定,补偿金的数额须不少于该员工年收入的2/3和1/2。你可以理解为公司限制你两年的就业权,需要补给你工资报酬。
追问明白了。那如果双方无法约定标准,或者说雇主标准过低,受雇者无法接受,无法签订会怎样呢?
追答目前你的保密协议上不是没有约定标准?当他是无效条款就可以了,不影响其他有效。一般如果双方真的约定竞业禁止都会单独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注明双方的权利义务,类似保密协议中注明的条款,都是顺便写的。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