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延续办理的规定

如题所述

1.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未在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内提出申请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2.采矿权人依法开采并履行了相关法定义务;
3.矿区范围内尚有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
4.采矿权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
5.汇交相关地质资料;
6.涉外采矿权申请项目应征得军事部门同意,并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
7.煤炭项目应取得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

探矿证延期的手续和费用 :5000元左右。采矿权人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而需要继续采矿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采矿延续登记手续。
申请的同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矿山保有储量核实报告;
4、原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5、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 ;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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