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中小学生对美术课程的误区

如题所述

误区之一是只注重培育美术精英,缺乏全面性。

美术课程标准(实验稿)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的美术教育,必须坚信每个学生都具有学习美术的能力,都能在他们不同的潜质上获得不同程度的发展。”

然而一些学校或老师似乎对个别美术尖子生在某某比赛中获得了什么奖特别关注,以个别取得的成绩作为学校美术教育工作的评价标准,以致大张旗鼓地在校会上、专栏上、报道上宣传本校在美术教育方面取得的丰硕成果。

特别是一些私立学校,在生源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竞以此作为招生宣传中的“皇牌”。当然,取得成绩固然值得高兴,手持“皇牌”本也无可厚非。但个别成绩是否就能代替整体成绩?少数学生的获奖就说明学校美术教育取得了成功?如此做法我认为至少免不了有“一白遮百丑”之嫌。作为中小学义务教育的课程,要求是“要面向全体学生,其标准是绝大多数学生能够达到的。”由此观之,成功的好的美术教育必然是以提高全体学生,而不是个别尖子的美术素质为标志的。

误区之二是把美术(以及其他艺术学科)教育与德育、智育混为一谈。
有些学校或老师,在总结本校美术教育方面的成绩时常常描述有关通过艺术教育,十分有效地提高了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组织纪律性、学习成绩等。固然,德、智、体、美、劳五育是学生全面发展的组成部分,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但美育是有其特殊的教育意义的,其性质也和其他各育有所不同。“从艺术和艺术教育自身的价值出发去评价艺术教育,是我们在进行艺术教育评价时首先必须把握的基本点。”美术教育是有其特殊价值的,美术教育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提高学生的艺术审美素质,进而促进学生身心的和谐发展这方面,而非所谓的储德、益智、健体的价值。美术教育的确具有培养德行、增进智力等功能,但与德育、智育相比,美术教育在这几方面充其量扮演的是一个敲边鼓的角色。因此我认为那些喜欢从德、智、体的角度去评判美术教育的价值及其成败的做法是对美术教育根本意义的一种亵渎,甚至是一种无知。我们在评价美术教育的时候,应该自信地、实实在在地看它是否提高了学生的艺术审美素质,而不是牵强地、生搬硬套地把其它几育与之混为一谈。
误区之三是只注重技能的培养,忽视培养过程的愉悦性。

在这里又要提到前面所说的那些参加比赛的同学。为了在某个比赛中获得成绩,有些老师专门挑选了一部分有绘画基础的学生(注意:不一定是有兴趣的学生)来进行训练,训练的目的是提高绘画技能以便在比赛时能够以高超的技能取胜。我这样说并非要忽视绘画技能的重要性,绘画技能固然重要,但如果仅仅是只注重技能的培养,忽视培养过程的愉悦性,那学生岂不是成了一部绘画的工具?只有把美术知识与技能的教学建立在学生具有浓厚的美术兴趣的基础之上,前者才有价值和可能。兴趣是确保美术教学过程的愉悦性得以存在的前提条件。夸美纽斯说过,“兴趣是创造一个欢乐和光明的教育环境的重要途径之一”。学生一旦对美术发生了兴趣并获得了美术过程的快乐,他就会产生一种为增加快乐或获得快乐体验而追求美术知识与技能的渴望,这样学习本身也就成了一种享受。所以,我们美术教育工作者更加值得关注的应该是如何培养和保持学生的兴趣,而不仅仅只是技能的训练。注重兴趣爱好和欣赏表现而不是注重知识与技能,这是我们在进行美术教育评价时必须把握的又一个基本点。

误区之四是认为美术评价就是美术老师对学生的美术评价。

一些学校或老师认为教师作为教育的实施者,承担着促进学生发展的任务,就简单地把学生作为是被评价者,这样学生就成了被动接受评价者。事实上,目前世界各国的教育评价逐步成为由教师、学生、家长以及管理者共同参与的交互过程。换言之,就是学生也一样具有参与评价的权利。我们的美术教育也应该把学生从被动接受评价逐步转向主动参与评价中来。在美术教育过程中,应充分体现学生的自主性,关注学生的感受,积极提供空间让学生就老师对自己作出的美术评价结果发表不同的意见、进行申述等。毕竟,美术评价是为学生的发展服务,而且美术评价的结果不是单一的,而是允许有多样性的。学生对美的看法和感受是因人而异的,因此,让学生参与到美术评价的主体中来,既体现了学生学习的主体性,将美术评价变成了主动参与、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的过程,更重要的是营造了一种平等、民主的互动式美术评价空间,增进了双方的了解和理解,易于形成积极、友好、平等和民主的美术评价关系,这将有助于美术评价者在评价过程中有效地对被评价者的发展过程进行监控和指导,帮助被评价者接纳和认同美术评价的结果,促进其不断改进,获得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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