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国家发布的《汽车报废标准》规定,按车型和用途汽车报废里程为30-50万km,更新报废年限为8—10年;经修理和调整后仍达不到《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要求的,应予以报废;
若按标准已到报废行驶里程和使用年限,但经严格检验,技术性能附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不得超过报废年限的—半(4—5年)。
2000年底国家有关部门将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调整为: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车)使用15年;
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町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