熔断制度相关看法

如题所述


熔断制度的设计应与现货市场紧密结合,我国股票市场的个股涨跌幅度限制为10%,通常沪深300指数的成分股需要全部达到涨跌停位,才会触发指数的涨跌停。然而,这种情况极为罕见,自沪深300指数推出以来,未曾发生过指数触及涨跌停的情况。因此,将熔断点设在6%,类似于“准涨跌停”,意味着超过半数的成分股需达到极限才能触发,这是不常见的市场状态。这种6%的缓冲使得指数冲击10%涨跌停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可能8%或9%的幅度更能反映实际市场波动。


熔断点、涨跌停幅度及保证金率的设置与市场的流动性、波动率密切相关。在连续单边行情时,如考虑调整这些参数,有人建议在第二天熔断点提高、涨跌停幅度扩大和保证金率相应增加,以促进期货套利和套期保值,并缓解单边行情的影响。然而,不同于商品期货的连续三个同向停板就暂停交易,由于股市不易轻易停市,如1987年股灾,仅香港市场暂停,所以设计股指期货熔断制度时,不应过于频繁地暂停交易。


在极端的连续单边行情中,熔断时间应逐步延长,从“熔而不断”改为“熔而断”,以便给交易者更多筹措资金的时间,从容应对市场波动。总之,熔断制度的调整应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和流动性特征进行,以平衡各种市场因素,维护市场的稳定。



扩展资料

“熔断”制度,就是在期货交易中,当价格波幅触及所规定的点数时,交易随之 停止一段时间,或交易可以继续进行,但价幅不能超过规定点数之外的一种交易制度。设置“熔 断”机制的目的是为了控制交易风险。“熔断”制度,是1987年世界股灾发生以后为了控制股票交易风险的一种交易制度,其后,“熔断”制度又被引入股指期货市场,它的设立为股指期货交易提供了一个减震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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