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子女抚养问题,明确提出,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意见》,二个孩子归一方直接抚养的情形大致如下: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母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5、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6、与子女共同生活期间,有虐待、遗弃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