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员配备属于国家规范哪一条?

如题所述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建筑结构、动力、机电、大型设备等进行安全管理并负责其安全运行。根据企业生产能力或施工规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至少为:\r\n 集团公司—1人/百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十亿施工总产值/年,并不应少于4人。\r\n 工程公司、区域公司、分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一亿施工总产值/年,并不应少于3人。\r\n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小组,小组成员为企业委派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至少为:\r\n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r\n 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为1人;\r\n 1~5万平方米的工程为2人;\r\n 5~10万平方米的工程为3人;\r\n 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工程应当设置安全总监,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r\n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r\n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为1人;\r\n 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为2人;\r\n 1亿元-2亿元的工程为3人;\r\n 1亿以上的大型工程应设置安全总监,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r\n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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